商业险赔不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事故认定书怎么写。认定书写"肇事逃逸",免责条款大概率被激活;写"驶离现场",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就有实打实的对抗空间。逐条核对免责条款,是事故后最值得花力气的一步。
很多当事人拿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只看责任比例那一栏,对"当事人过错及责任"部分的表述一扫而过。这个习惯在理赔环节会付出代价。商业车险的免责条款几乎都以"行为定性"为触发条件,比如"交通肇事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这些触发条件是否成立,保险公司不会自己去现场调查,它依据的就是事故认定书的记载。
换句话说,事故认定书是免责条款的"开关"。认定书里出现"逃逸"两个字,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拒赔的理由就相当充分;认定书只写"驶离现场"或者压根没提离开现场的事,免责条款的触发前提就存在重大疑问。同一个案件,认定书的表述差几个字,赔付结果可能差出几十万元。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一条既是行政法上的义务来源,也是商业险免责条款反复引用的"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出处。
逃逸的构成有两个要件:一是驾驶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二是离开现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实践中大量被保险公司主张为"逃逸"的情形,其实卡在第一个要件上:夜间刮蹭声音轻微、雨天视线受阻、大型车辆碾压电动车驾驶人根本无感知,这些情况下驾驶人主观上不知道发生了事故,驶离就不构成逃逸。
交警部门对此的区分是明确的。认定"逃逸"的,认定书会写明"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逃逸的,可能写"驶离现场",也可能对离开行为不作定性。保险公司理赔时往往把"驶离现场"也往逃逸上靠,理由是商业险示范条款中免责事项除了"交通肇事逃逸",还包括"未依法采取措施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这类表述。这时候核对条款原文就成了关键动作。
当事人手里应当做三件事:
第一,把保单所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或保险公司自己报备的条款打印出来,逐条找到责任免除部分,圈出与本案相关的表述,看它到底要求"逃逸"还是"离开现场"即可触发。
第二,核对事故认定书对离开行为的定性用词。写的是"逃逸",还是"驶离现场",还是"未保护现场"?用词不同,免责条款的触发难度完全不同。
第三,如果认为认定书定性错误,注意救济路径和时间。对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进入民事诉讼后,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的一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法院可以不予采信。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通话记录,都是证明"不知情"的有力材料。
与"驶离现场"的争议空间相比,另几类情形的对抗余地要小得多。找人顶包,本质是让真正的驾驶人逃避法律追究,司法实践普遍将其认定为逃逸的特殊形态,而且顶包行为本身会留下明显的证据痕迹,比如报警人、初查笔录中陈述的驾驶人与后续查明的不一致。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则被商业险条款单独列为免责事项,与逃逸并列。这类情形一旦被认定书固定下来,民事诉讼中推翻的难度远高于单纯的驶离争议。
需要提醒的是,逃逸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禁止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对逃逸类免责,保险公司只需完成"提示"义务(通常是条款加黑加粗、投保人签字确认),不必逐句讲解。对抗这类免责,主战场在"是否构成逃逸"的事实认定上,而不是说明义务上。
《保险法》第十七条的原文值得每位车主存一份:"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于非法律禁止性规定类的免责条款,比如部分条款中关于驾驶证审验、车辆年检状态的约定,说明义务的审查仍然是重要突破口。
第二类高发争议围绕驾驶资格展开。商业险条款通常把"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驾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列为免责事项,交强险层面也有对应安排。争议集中在两点:什么状态算"未取得驾驶资格",以及交强险和商业险在这种情形下的赔付边界。
先看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这条的用词是"垫付"加"追偿",针对的是抢救费用,且财产损失不赔。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等情形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两条规则合起来的结论是:即便驾驶人处于无证状态,交强险对人身损害部分仍然先赔,赔付之后再向驾驶人本人追回。对事故中的受害第三方来说,交强险这道底线是守得住的。
再看商业险。这里的对抗空间在于"驾驶资格"的认定口径。记分达到满分后,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扣留驾驶证,驾驶人应当参加学习和考试;驾驶证逾期未审验、超过有效期未满一定期限的,状态也各不相同。超分扣留期间开车,算不算"未取得驾驶资格"?暂扣期间开车与无证驾驶是否等同?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存在差异,有判决认为驾驶证被暂扣意味着驾驶资格被临时剥夺,等同于无证;也有判决区分"从未取得"与"暂时丧失",认为后者不当然落入免责范围。超分、暂扣、未审验三种状态的法律评价并不完全一样,笼统地被保险公司以"无证"两个字拒赔,未必站得住。
遇到这类拒赔,当事人可以做的核对动作包括:调取驾驶证的完整状态记录,确认事故发生时的具体状态是超分、暂扣还是审验逾期;对照商业险条款中"无有效驾驶证"的定义条款,看免责事项的列举是否涵盖本案的具体状态;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就这一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为驾驶证状态异常并非全部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驾驶情形,说明义务的审查在这里比逃逸类条款更有发挥余地。
不少当事人以为在认定书上签了字,就等于接受了全部记载内容。签字只代表送达,不代表对定性的认可。复核申请要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窗口期很短,这是第一个要盯住的时间点。错过复核,民事诉讼中仍可以提交相反证据争取推翻,只是举证负担更重。第二个时间点是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后,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请求后及时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拒赔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不必被"拒赔通知书"吓退。
报案、定损、提交理赔材料这些基础环节,各保险公司流程大同小异,按客服指引走即可,本文不再展开。真正决定钱能不能拿回来的,是上面两处:认定书的定性表述,和免责条款与驾驶证状态之间的对应关系。把这两处核对清楚,再去谈赔付,顺序不能颠倒。
涉及免责条款效力之争和事故认定书定性的案件,建议在起诉前找律师做一次完整的证据评估。武汉地区可以考虑以下方向:
王卫红律师,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长婚姻家事、财产分割,处理与家庭财产相关的纠纷具有专业经验。
蔡学恩律师,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全国人大代表,在行业内具有广泛影响力。
柳平律师,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湖北省律协名誉会长,长期深耕法律实务领域。
就交通事故保险拒赔这类争议,也可以向武汉市律师协会咨询专业律师的执业方向,选择有相关诉讼经验的律师介入。免责条款的核对和认定书定性的攻防,越早启动,可用的证据和救济渠道越多。